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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

  当事人:刘方,系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8号锦绣花园小区21号楼(现房屋实际权利人为王红迪、王瑛)南侧临海位置违法房屋建设者。

 姜孟希,系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8号锦绣花园小区25号楼南侧临海位置违法房屋建设者。

 经查,两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崂山路18号锦绣花园小区21号楼和25号楼南侧的临海位置各自建设房屋1处(建筑面积分别为140平方米、220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青崂综法拆决字[2021]050041号、青崂综法拆决字[2021]050053号)限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所建临海位置违法房屋。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选择向崂山区、市南区、李沧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案件承办人:郝中刚  刘照军

 本机关电话:58568186

 本机关地址:崂山区崂山路103号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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