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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潍莱高速公路大队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1年7月18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潍莱高速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详细车辆名单见:青岛公安网(网址:http://police.qingdao.gov.cn)

 特此公告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潍莱高速公路大队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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