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张某父与张某母1999年离婚,婚生子张某次年结婚,并生育女儿张小某。2007年张某也与妻子离婚,后未再婚娶。
2009年,张某父为张某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2020年张某患癌,其父组织6名案外人见证,张某在打印遗嘱上签字,遗嘱主要内容为:张某将该商品房及名下银行存款、现金等一切财产均交由张某父继承。虽然6名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字,但6人并未现场见证遗嘱打印过程,遗嘱内容也未当众宣读,且仅有一名见证人在遗嘱中注明日期。
2021年3月张某去世,张某父便将张某母、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张某房产一处、公积金与存款合计60万元。
【法院裁判】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应符合形式要件。该遗嘱的6名见证人只见证了张某在已经打印完毕的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拟定过程,不能确保张某知晓遗嘱内容,且见证人大部分均未注明签署日期,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另外,张某在遗嘱中的签字与日常存在较大差异,可见当时已是重病之躯,故更应通过严格的形式审查确定遗嘱的效力,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证据加以补强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案涉《遗嘱》无效,张某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打印遗嘱是使用电脑中预存的制式字体形成,字体千篇一律,无法通过笔迹的个性特征确定制作人的身份,容易被删除、篡改,具有真实性难辨识的客观现状,故应严格遵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人数不少于两人,条件允许可适当增加,多一个见证人证明得更加真实。另外,与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见证人,如遗嘱人的儿媳、女婿、合伙人等。二、见证人需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形成的全过程,以确定打印遗嘱的每一句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人和见证人落款。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签署年、月、日。签字有两个意义,一是代表“打印遗嘱形成的过程有我参与”,二是“这份遗嘱和我见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标注日期证明见证的时空一致性,遗嘱形成的时间也是判断遗嘱是否真实的重要参考,故注明年、月、日是所有遗嘱必须具备的基本形式要件。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应选择有效法定形式,见证人“时空同步”见证遗嘱订立过程,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导致无法对自身财产进行有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