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其中,莱西检察院办理的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等入选其中。
2019年4月12日,莱西市某局发现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畜牧设备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违反了有关规定。2019年5月15日,该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日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机械公司于当日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罚款,该局同意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后,机械公司依然未能履行处罚决定。同年11月27日,该局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机械公司未能履行。2020年2月12日,该局向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月19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并对该企业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机械公司向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的合法性和加处罚款的事实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问题调查核实,组织了当事人双方、人民监督员、执行法官参加的公开听证。该检察院依法向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等规定,建议依法减免对该公司的加处罚款。该局采纳检察建议,与机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万元,该局为该公司免除加处罚款20万元,同时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该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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