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人脸识别的数据滥用与信息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人脸识别信息在法治层面已经引起重视。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脸识别的适用规则、责任规定、应用场景等给出了具体的规范,同时对人脸识别场景涉及的热点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解答。首先,对于公共场所人脸识别行为,《规定》提出,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其次,对于群众十分关注的小区物业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情况,《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规定》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表示,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李秋航律师说,在《规定》出台之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专门针对人脸识别应用进行规制的第一部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李秋航律师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要知晓并保护自己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有权利决定企业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能够收集自己的人脸信息。如果发现自己的人脸信息遭到了侵权,要勇敢说“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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