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有些投资者出于某些原因而采取由他人代持股权,隐名投资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隐名股东由此产生。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律师和高媛律师代理了一起因股权代持而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本案中,甲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元,乙公司和刘某系甲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其中乙公司出资持有52%股权,刘某出资持有48%股权。但事实上,刘某并未向甲公司出资,其持有的甲公司48%股权全部系乙公司实际出资,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经过深入研究,李秋航律师和高媛律师认为,甲公司系由乙公司单独出资、经营管理和决策,刘某从未参与甲公司出资、经营管理、决策、分红等事项,仅仅是甲公司的挂名股东,登记在刘某名下的甲公司48%股权及相应的投资权益实际归乙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只有将财产投入到公司,才能享有对公司的股权。甲公司成立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必须实缴,但因刘某未向甲公司实际出资,故其不具备甲公司的股东资格,并非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的全部出资由乙公司投入,故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名下的甲公司48%股权及相应的投资权益归乙公司所有。
青岛市政协常委、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律师结合此案谈到,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是公司发展的根基,更是公司传承的体系保障。股权结构又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会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决定了不同环境下公司治理要实现的目标。
鉴于人们对商业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灵活安排的需求不断上升,股权代持已被广泛应用在商业交易行为中,李秋航律师建议各位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注意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通过协议条款的约束,最大程度避免因股权代持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保障实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