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律师和高媛律师办结了一起多家公司法人人格混淆的案件。面对纷繁复杂的经营方式,如何切实保护好公司的债权,正航所律师通过案例予以提醒。
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向某电子公司购买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根据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在收货后向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但是两公司一直拖欠货款,其中甲公司欠款20万元、乙公司欠款80余万元,乙公司的资产远远不足以向电子公司支付80余万元的货款。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电子公司委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秋航律师和高媛律师在研究案件材料和调查时发现,两家公司存在公司业务、公司财务、公司高管人员高度混同且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属于关联公司。李秋航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乙两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仅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甲、乙两公司对100余万元货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同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甲、乙两家公司向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100余万元。
市政协常委李秋航律师在此提醒:经营过程中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注意交易对手的履行能力,特别是债权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及时主张权力是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