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谈了一起关于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案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系A公司股东,其中甲公司占股30%,乙公司占股70%,A公司由股东乙公司实际控制。甲公司系本案例中的小股东。乙公司在经营管理期间,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A公司的供应商变更为采购价格虚高的乙公司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同时,乙公司还存在将A公司的重要客户转移至乙公司的情况。为此,甲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但因乙公司未参会,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也损害了甲公司作为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呢?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赵晓涵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案中,乙公司对A公司持股70%,系A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利用其对A公司的控制权,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擅自以不合理的价格更换供应商并进行关联交易,致使A公司已丧失独立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A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甲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李秋航提醒,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回购条件与程序,企业需重视股东权益保护,避免因治理失当引发诉讼。股东亦应主动监督公司经营,必要时依法维权,保障公司稳定发展与自身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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