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等21人为某公司原职工,2023年5月分别与该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向这些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53万余元。协议签订后,苗某某等人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1人遂诉至李沧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
李沧区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迅速与各方联系,了解到被告公司已支付了3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未支付剩余款项是因为经营面临困境,资金周转不畅,公司希望能够分期履行。原告方则担心公司不认账,怕自己的辛苦钱付之东流,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处理。
考虑到该批案件系涉及民生和企业发展的群体纠纷,且双方争议不大,原告过去同属一家公司,以集体调解的方式处理既能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纠纷快速化解,亦有助于降低诉讼对被告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法官耐心释明法理,一方面明确被告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向原告阐明被告的经营状况,建议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同时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让原告宽心。
经过耐心引导,双方均同意做出一定让步,原告愿意为公司留出履行时间,同时放弃了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则承诺,若未按期足额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此,该批案件在立案当天便以“集体调解”的方式化解,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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