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综法拆决字[2022]第40024号
当事人:辛克龙
地址(住址):市南区龙江路24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南区龙江路24号院内搭建塑钢材质建筑物壹处,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测量面积肆拾伍点陆陆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履行本决定,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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