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坤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9年12月4日与贵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即墨-01-2009-0238、即墨-01-2009-0240、即墨-01-2009-0246、即墨-01-2009-0248、即墨-01-2009-0249、即墨-01-2009-0251),土地面积共计400246平方米(合600.37亩),土地坐落:即墨区温泉街道滨海公路以北、海东村以南,土地用途为商业金融、旅游、住宅用地。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之前,目前仅有即墨-01-2009-0238、即墨-01-2009-0246号地块部分开发建设,其余地块未动工建设。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已到约定动工时间未开工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贵公司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证明材料。
贵公司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经直接送达、邮政EMS快递送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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