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综法罚决字[2021]第70060号
当事人:吴力群 身份证号码:370202195810313034
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浦路21号1单元101户
二0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举报到现场发现,你在市南区漳浦路21号新村小区一单元101户西侧楼体墙面上私自窗改门,于当日立案调查。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你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责令你于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二0二一年五月七日本机关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综法听告字〔2021〕第70014号),你拒接签收,本机关于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在《青岛日报》第10版进行公告,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你在市南区漳浦路21号新村小区一单元101户西侧楼体墙面上私自窗改门,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符合《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六十一条“一般:1、私开门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情形,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于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到闽江三路22号领取你的电子缴费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银川西路7号青岛银行银川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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