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9月9日讯 9月8日下午,崂山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狩猎案,3名被告人因非法捡拾、食用海鸥蛋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捡拾海鸥蛋构成非法狩猎罪是崂山区首例。崂山法院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还须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0余万元。
涉案海鸥蛋价值11万
经查明,去年4月28日,周某、乔某、周某某3人相约驾驶摩托快艇到长门岩岛上捡拾海鸥蛋,然后带回各自家中。其中,周某将海鸥蛋存放在自家农家宴店里,对外出售5枚;周某某与其家人共同食用10枚,赠送亲友56枚;乔某与他人共同食用10枚,赠送亲友10枚,剩余海鸥蛋均各自存放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海鸥蛋426枚,从被告人乔某处扣押海鸥蛋170枚,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海鸥蛋81枚。
经鉴定,涉案海鸥蛋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尾鸥的蛋,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鸟类野生动物蛋价值计算,涉案768枚海鸥蛋价值115200元。
被判刑还需做出赔偿
法院查明,根据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意见,涉案黑尾鸥蛋被破坏本身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101376元。被告人周某、乔某、周某某已主动缴纳上述赔偿费用。
崂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乔某、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乔某、周某某在禁猎区非法获取黑尾鸥蛋的行为,严重威胁黑尾鸥种群繁衍生息,造成本地黑尾鸥数量减少,破坏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连带承担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人周某、乔某、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积极赔偿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崂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乔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有些保护动物很“常见”
就本案,崂山法院的法官介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规定,青岛市所有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三名被告人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捡拾、食用海鸥蛋,导致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说,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不少动物由于太“常见”导致人们不知道其是保护动物。《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三类。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显示受保护的动物包括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纲120属,共计近2000种。
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刺猬、野猪、狐、松鼠、竹鼠、狍、野兔、猫头鹰、野鸡、海鸥、麻雀、斑鸠、鹌鹑、喜鹊、乌鸦、画眉、信天翁、啄木鸟、青蛙、蟾蜍、大鲵、乌龟、鳖、壁虎、菜花蛇、中华蜜蜂等等。这些野生动物严禁捕捉、猎杀、买卖、食用。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陈勇 通讯员 范天梦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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