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本报12月11日讯 1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青岛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利用三年时间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排查自建房429万栋,全市存量自建房隐患基本消除。”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岚介绍,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健全长效机制,近日,青岛在全省率先出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自行组织建设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区(市)、镇(街)、村(居)的责任分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自建房安全行业监管责任。
同时,加强新建自建房管理。对自建房建设进行规定,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自建房。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在自建房安全使用机制方面,《办法》明确自建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房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自建房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此外,明确自建房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还对自建房隐患整治流程进行完善。自建房鉴定后,自建房安全使用人要依据鉴定报告开展隐患治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镇(街)、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办法》的出台为全市自建房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办法》宣传贯彻力度,通过组织培训、图文解读、专家释法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解读活动,推动内容落实到位,不断提升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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