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宿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23〕21第24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之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青住金强执催字〔2024〕149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