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2月29日讯 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该《条例》的修订,将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要求,压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拒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安排休假、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前,应当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存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纠正;纠正不力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或者提级调查。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刘文超)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