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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吊车作业时发生损害事故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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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工地作业出事故 交强险也要赔
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吊车作业时发生损害事故赔偿案件

  本报8月13日讯 法律规定车辆必须投交强险,包括特种车辆。那么,特种车辆在静态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近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吊车作业时发生损害事故赔偿案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的“使用”应当涵盖包括驾驶、作业在内的多种车辆运行状态,应当理赔。

  2020年11月30日,刘某在工地用吊车调动装卸活动板房时,操作不慎致使同在工地务工人员张某从板房掉落,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谷某作为张某的雇主支付赔偿金后,向驾驶员刘某及案涉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起追偿权之诉。

  谷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其先行向张某家属赔付的款项。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事故,比照适用该法及该条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亦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另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比照适用该条例。” 因此,道路以外地方的事故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

  本案涉案车辆为重型专项作业车,其用途主要在于特殊作业,而不是普通的道路驾驶。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不能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仅限定在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内。保险公司对于特种车辆亦均予以办理交强险,在保险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该类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涉案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对于刘某在操作案涉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判决作出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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