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3日讯 3日下午,三标山起火一案经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开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失火罪获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下午1时许,李某从王哥庄街道大桥社区驾驶摩托车至三标山北坡挖野菜。下午2时许,李某休息时将抽完的烟头扔在地上,未熄灭的烟头引燃了山上林木杂草,李某随即对山火进行扑救,但因风势较大未能将火扑灭,山火逐渐蔓延变大,李某因害怕被发现,骑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对山火进行扑救。经鉴定,这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资源价值损失、木材损失、火灾扑救费用等各项损失总计1100多万元。庭审中,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失火罪虽然存在非主观故意性,但其犯罪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对自然环境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当事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多家单位也反复提示,进入林区,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不携带火种进山,更不能动用明火,不要吸烟,不要在山上野炊生火,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范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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