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南起重机有限公司遗失由上海泽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三正三副,提单号:E236338104,柜号:SJCU4560326,声明作废。
●潍坊宏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WEIFANG HONGFENG POWER EQUIPMENT CO.,LTD)遗失PIL正本提单一套(三份正本),船名航次:KOTA CANTIK 0086W,提单号:TAJM40247100,从Qingdao 起运到Beira,1*40HQ ,箱号:PCIU8980088,封号:CR0042493,声明作废。
●青岛首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海运提单一套(三正三副),提单号:ZHQD24088232,船名航次:CA SHANGHAI /2429W,正本编号:0016378 ,声明作废。
●遗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返岭村刘永刚所持有的鲁崂渔72166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证书编号:鲁(崂)船捕(2012)HY/TF-0257.24号;登记证书,证书编号:YD02CA120231.24;所有权证书,证书编号:YQ02CA120231.24,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恒利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注册号:37B06B002,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6年9月12日核发予经营场所:青岛市四方区商城路综合市场,负责人:李如延的3702053018483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年8月28日核发的胶州市见义勇为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0281MJD975169T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肖军钦海洋渔业职务船员三级轮机长证书,证书号370221197202285409,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中成劳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93TW2UXF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欧励隆工程炭(青岛)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70281MC52648263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刘春林的即墨中南紫云集小区11幢楼一单元1001室购房合同,编号:202100266167,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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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财务章(3702120010831)一枚,声明作废。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海尔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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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合同章(3702120010843)一枚,声明作废。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海尔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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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法人章(杨颂军,3702120010832)一枚,声明作废。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海尔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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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法人章(董晓雪,3702020662104)一枚,声明作废。
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康养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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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3702110431186,声明作废。
青岛琅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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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泰昌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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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泰昌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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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法人章(法人:胡云波)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泰昌顺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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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合同专用章(3702845752278)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鲁中投资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待遇偿还责令书
即社保工待偿责字[2024]1号
青岛瑞鑫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对你单位职工侯延春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000元,自2022年4月起每月伤残津贴6300元(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自2022年4月起每月生活护理费1989.90元(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截止2024年11月30日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共计432276.8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上费用应当由你单位承担,请于本责令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逾期不归还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即墨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即墨区振中街1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地址:即墨区通济街150号)、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地址:平度市青岛路103号)、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5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2-85053010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即墨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2月11日
工伤保险待遇偿还责令书
即社保工待偿责字[2024]2号
青岛华源盛石材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对你单位职工吕俊勇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1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上费用应当由你单位承担,请于本责令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逾期不归还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即墨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即墨区振中街1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地址:即墨区通济街150号)、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地址:平度市青岛路103号)、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5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2-85053010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即墨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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