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法院受理宋某刚诉李某某、宋某红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李某某与被继承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宋某刚、宋某红两名子女。因宋某红年轻时与其父母关系较为紧张,父母宋某某、李某某均立有遗嘱,将位于胶州市杭州路某小区的商住两用房全部由原告宋某刚继承。宋某某病逝后,宋某红对遗嘱提出异议,要求获得部分遗产,宋某刚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案涉房屋。
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宋某红在丈夫去世不久发生车祸导致截肢,目前身体三级残疾,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法官多次到原被告双方家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但原被告因赡养老人、拆迁补偿等问题存在诸多矛盾,案件调解一度陷于僵局。
本着积极化解宋某刚、宋某红兄妹俩之间积怨、充分保障残疾人宋某红合法权益的原则,承办法官通过开庭固定双方事实、证据,多渠道搜索全国法院范围内处理类似案件的相关案例,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向原告明法释理。经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宋某红同意房产份额按照父亲生前所立遗嘱由宋某刚继承,宋某刚自愿支付宋某红人民币10万元用于宋某红的日常生活、医疗支出。
《民法典》充分肯定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通过多项法律规定保障残疾人的民事权利。本案的调解结果也体现了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和保护,传递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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