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法院马店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定位,近日妥善化解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单元楼内邻居,朱某在该单元楼一楼楼道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张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于是擅自将摄像头的线路剪断。事件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朱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邻居,简单一判了之非但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反而会加深双方的隔阂与怨气。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分析证据,通过实地走访小区物业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并多次上门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劝说双方到马店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达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争辩不休。原告朱某认为,摄像头只拍摄自己的家门,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即便涉嫌侵犯隐私,那也不是被告故意破坏摄像头的理由,被告理应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认为,摄像头安装位置系公共空间,非原告私人空间,楼上住户的行动均会被摄像头记录,影响了楼上住户的生活,且被告仅剪断了摄像头线路,对摄像头设备本身并未造成破坏,原告要求1000元的损失赔偿过高,精神抚慰金亦不应得到支持。
鉴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在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后,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对事情发生经过、责任承担等情况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各退一步。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被告向原告就剪断摄像头线路的行为表达了歉意,并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元;同时,原告也对被告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同意调整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邻里关系得到修复。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法官建议,公民因家庭安防需要准备安装摄像头时,应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避免将摄像头对准邻居的门口或私人空间领域,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假如邻里之间因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存在争议,也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可以通过调整摄像头位置、遮挡部分镜头等方法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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