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即墨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件。
92岁的王某育有子女4人,自2020年妻子逝世后,王某一直在长子王某强处生活。经与子女商量,确定王某每月7000多元的退休金及约20万元的存款均由其次子王某兰保管。2021年6月,王某因病住院,王某兰主动要求陪护,后王某兰在未告知王某强的情况下,在王某出院后将其接回自己家中,同自己两名姐姐轮流照顾。王某强前去医院探望时发现父亲早已出院,同弟弟王某兰沟通无果后,兄妹4人因赡养及探望问题发生纠纷。王某强遂一纸诉状诉至即墨区法院,要求王某兰等人不得阻碍自己对92岁老父亲正常履行赡养义务及行使探望权。
庭审中,双方对赡养老人及探望问题各执己见,承办法官于淑风研判案情综合考量后认为,此案件因更多涉及亲情与道德因素,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很可能会伤及手足之情,调解才是化解当事人心结、从源头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于淑风秉持能动司法理念,耐心释法析理,从情、理、法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4人轮流赡养王某,每人赡养1个月,赡养期间,老人所有的费用均由当月的赡养人自行承担,老人名下的工资、存款及未来的收益均不作为赡养费用,待老人去世后由4人均分。4人签订协议书后,王某强撤诉。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对于探望权的规定,目前仅限于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而本案系子女主动起诉要求对老人正常履行赡养及探望义务,属于新型家事纠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亲情的表现,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探望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基于血亲关系派生出的自然权利。“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当懂得孝敬父母,应摒弃恩怨、和睦共处,共同为父母营造幸福温馨的晚年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