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综法限拆告字[2022]第40024号
当事人:辛克龙
地址:市南区龙江路24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南区龙江路24号院内搭建塑钢材质建筑物壹处,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测量面积肆拾伍点陆陆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对此,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承办人:杨乃良15020199112 李宇15020199031
电话:82867168
本机关地址:市南区伏龙路11号甲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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