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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市北法院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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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杜绝“飞来横祸” 守护“头顶安全”
市北法院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市北法院日前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市北法院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隋某酒后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四楼其住处厨房内,将一空玻璃啤酒瓶自厨房北窗丢到楼下,将经过此处的王某后背右侧砸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右肩胛内下皮肤稍肿胀构成轻微伤。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市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隋某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此案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释法,对于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法官提示】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坠物就像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安全。本案中,隋某扔的啤酒瓶打中了被害人的背部,如果打中的是头部,后果将不堪设想。高空抛物行为已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当道德无法约束这种行为的时候,法律就是最后一道底线。每位公民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共建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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