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备受关注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惠州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了解,2019年12月,TCL惠州公司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微博、抖音账号上发布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诋毁视频,该视频对激光电视进行了贬损,并对比其TCL100X6C大屏电视,宣称其TCL100X6C大屏电视为100分电视。该视频中的激光电视画面中出现的动画形象与海信公司关联公司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吉祥物“海小聚”高度近似,且视频中的激光电视外观与海信公司研发的80L5型号的激光电视完全一致。同时,根据青岛市市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位于深圳、石家庄等地的TCL电视专卖店中的销售人员存在口头诋毁海信激光电视并向消费者传送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
因此,海信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500万元并赔礼道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TCL惠州公司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判决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但对于海信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TCL惠州公司与海信公司均系生产、销售电视等家电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且两公司在国内电视行业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TCL惠州公司出于宣传、推广自身电视产品的竞争目的,对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进行评论时理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其行为明显具有损害海信激光电视的产品声誉,从而提升其TCL大屏电视产品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一审判决认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同时,鉴于TCL惠州公司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后果已经实际产生,对海信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仍在持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判令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海信公司的影响。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苏源、陈延来律师作为本案海信公司诉讼代理人结合此案例谈到,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每一个生产者、经营者都应该时刻遵守的法则,而决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誉和产品声誉进行贬损和诋毁。本判例对市场主体的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敲响了警钟,并有助于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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