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宠物狗的市民越来越多,有统计显示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达到5119万只。随之而来的狗伤人、惊吓他人的新闻屡上热搜。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责任追究规范饲养人和管理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行为,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就文明、安全养犬开展执法工作,避免犬只致损事件发生。
案例一
禁养犬伤人,饲养人管理人担全责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养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医并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养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本案明确认定禁养大型犬饲养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
案例二
疏忽管理致使爱犬成“移动危险源”
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她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之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洪某某被送医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欧某、斯某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斯某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洪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斯某赔偿洪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092元。
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饲养人盲目自信,自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饲养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最终酿成伤人后果。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
规范
饲养犬只伤人要划分责任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审判实践,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如果饲养犬只伤人,如何划分责任呢?
如果饲养了禁养犬,该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犬只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饲养的不是禁养犬,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如果饲养的不是禁养犬,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若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引导
凝聚共识文明养犬
2月24日上午,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爱护动物协会,在台东步行街开展“城市更美,只因有您”主题公益活动,引导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凝聚共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向市民发放了《文明养犬倡议书》和犬绳等物品,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我养了十几年的宠物狗,看不惯小区个别邻居遛狗不拴绳、狗粪不清理的行为,我要把这张倡议书带回家,用大塑料袋套起来贴到小区公共区域,让邻居们都好好学学。”刘女士告诉记者,文明养狗需要每位市民都以身作则、积极参与。
“今年以来,针对群众反映的不文明养犬以及引发的环境卫生等问题,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严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容环卫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黄磊说,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对违规遛犬、违规携犬进入禁入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扣押犬只,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的,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深读
养犬管理还有提升空间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梳理出我国养犬管理大致经历了从禁养、限养到限管结合三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考虑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及防止犬携性传染病(如狂犬病),我国对养犬实行法律层面的限制,一律禁止个人在城区内养犬,违法饲养宠物犬的市民会受到较重处罚。如发现未注射狂犬疫苗的野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捕杀,不承担法律责任。
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各界对禁止养犬的规定开展激烈讨论。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带头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从禁养向限养转变,逐渐放开限制养犬。如1995年出台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每户家庭养犬数量不能超过一只。
进入21世纪,城市养犬人士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宠物犬伤人等问题频发。规范养犬行为、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市容市貌成为犬只管理的方向。各地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行为进行限制,法律法规还对遗弃和虐待犬只、养犬行为规范、违法养犬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从法律上讲,动物不是法律责任主体,动物伤人对饲养人和管理人进行追责合情合理合法,只有严厉的处罚才能达到警示效果。在养犬管理较为严格的国家,出门遛狗不拴绳、随意遗弃等行为已经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在文明养犬治理措施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青岛市爱护动物协会会长邱红表示。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