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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法治力量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即墨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件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即墨法院日前发布相关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凝聚全社会守护消费安全的合力,以法治力量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一天晚上,李某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在某炸货店下单酥肉及薯条,随餐赠送调味酱两包。李某某食用一包调味酱后,通过包装上印刷的生产日期发现调味酱已过期7个月。李某某在进食后3小时左右出现恶心、腹痛等症状,并于当晚通过线上问诊购买药物服用。后李某某症状加重,于次日凌晨2点前往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花费医疗费600元。

  李某某通过某外卖平台维权未果,诉至即墨法院,要求某炸货店支付医疗费600元、后续治疗费用200元、误工费400元及十倍经济赔偿,合计2200元,并要求某炸货店就销售过期食品道歉。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提交的订单信息、医疗单据、平台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某炸货店同意支付医疗费及十倍价款赔偿金,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炸货店当庭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即墨法院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库存食品开展全面排查,从源头把控食品质量。同时,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理性维权的原则,依法依规主张相关权益,共同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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