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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专题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由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重工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机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74号)入选。

  青某重工公司是名称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青某重工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公证保全了晨某机械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2019年10月20日,其再次公证保全了晨某机械公司网站上展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网页。后青某重工公司以晨某机械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晨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晨某机械公司辩称,其仅实施许诺销售的行为,并未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既未给青某重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亦未通过许诺销售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青某重工公司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晨某机械公司在其网站及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除此之外,青某重工公司未就晨某机械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提交证据。

  青岛市中级法院2020年8月19日作出(2019)鲁02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一、晨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青某重工公司“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晨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青某重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青某重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晨某机械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晨某机械公司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从此案中可见,许诺销售行为既会给专利权人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又可能造成专利产品的价格侵蚀、商业机会的延迟甚至减少等。对上述损害,亦应依法予以救济,故在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同时,也应判令其就许诺销售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此更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更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专利权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许诺销售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在青某重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晨某机械公司侵权获利、案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的类型、晨某机械公司的主观过错、晨某机械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及青某重工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晨某机械公司赔偿青某重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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