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 为压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谈话方式、组织实施、要求步骤、监督保障等内容。《办法》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同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严格自律情况开展的谈话。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开展监督谈话,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监督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组织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或者开展任职谈话、诫勉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强调,党委(党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办法》指出,开展监督谈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突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
《办法》指出,监督谈话包括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谈话:信访举报反映其所在党组织管党治党方面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其所在党组织因履责不力或者作风不正被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或者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其所在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其所在党组织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其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他需要开展及时谈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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