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到一起建设工程案件咨询。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为发包人某开发公司建设写字楼一栋,工程验收合格后,该开发公司未向建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建筑公司担心自身债权无法实现,希望能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用于偿还自身的建设工程款。
发包人拒不支付建设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就该建设工程的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王敖东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上述规定可知,建筑公司作为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可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李秋航提醒,虽然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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