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部署安排,近日,山东省司法厅遴选发布5个公正高效解决涉企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青岛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的“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此案注重实质性化解争议,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自行纠错等机制,将涉企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实现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申请人某投资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后于2023年6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案涉宗地(包括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分为三个地块,申请人仅取得其中一个地块的使用权,无法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要求。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认为土地涉嫌闲置,于2023年11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经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因案涉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持有,难以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条件,在此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承担土地闲置两年的不利法律后果,有失公允。考虑到申请人前期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直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既会对企业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也不利于地区营商环境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行政复议机构了解到申请人对闲置土地有盘活意愿,且实质性开展了相关工作,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开展相关调解工作。经听证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人某投资公司签署限期盘活土地承诺书,某区自然资源局撤销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国有土地存在闲置的情况,行政机关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可以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但此举极易导致企业前期巨额投资“血本无归”,进而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一方面要严格规范执法,避免土地闲置,杜绝“炒地倒地”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要给予企业合理的缓冲期,帮助其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实质性化解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核实案涉企业开发土地意愿明显且已经采取积极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进行调解,促进行政机关与案涉企业达成新约,恢复土地开发利用,实现了“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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