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到王女士的来电,称自己在今年6月份经中介介绍到某工厂,在流水线工作了4天后,因为无法适应工作选择辞职,但是月底到工厂结算工资时,工厂称不能支付其工资。王女士随后联系中介,中介表示也无法为其发放工资。王女士无奈找到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希望中心能帮忙调解。
调解员详细询问了王女士在工厂的工作区域和工作内容,在了解到王女士上班时曾打卡且在工作过程中有拍照记录,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后,调解员联系到了中介工作人员。中介承认他们安排王女士到工厂工作,但是认为王女士属于暑期兼职工作,不是全日制用工,不能全额发放工资。调解员向中介工作人员普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王女士的上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工作每天超过4小时,工作时间虽然不长,但应属于全日制用工,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全额工资。如果王女士提起诉讼,其有关诉求会得到支持。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下,中介同意支付王女士4天的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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