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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学习论丛
推进城市更新必须坚持法治思维

  □陆  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们指明了新时期改革发展的法治路径。青岛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实施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这是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举措,应当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国家和集体、政府和市场、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等多重关系。为保障攻坚行动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我们应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谋划推进城市更新攻坚行动。

  构建完整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

  城市更新涉及土地规划、产权归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一系列复杂法律关系,在国家层面的城市更新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北上广深充分利用地方立法资源,出台各自的城市更新条例,并以此为基础,配套出台各种专项政策。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也做出提前谋划,于2021年12月出台《关于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的决定》,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对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中的基本问题作原则性规定;今年3月,青岛市两办、市政府又连续印发《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进一步细化城市更新的实施范围、方式策略、规划计划、配套政策、组织保障等实践问题。至此,市级层面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到位,为城市更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各区还要因地制宜出台分类配套政策、操作指南、流程指引。只有从制度政策层面做好充分准备,才能使城市更新的各项目标具有可计算性、可预测性和可控性,才能让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实施,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从而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加强对参与主体的法律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的主导者、推进者,在保障其依法履职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加大对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出让环节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抽查,确保其行事有据、程序正当。要督促建立城市更新相关信息的披露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提升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领域执法水平,加大智慧执法、移动执法的覆盖范围,实现执法监督的实时化、动态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参与城市更新的政府平台公司、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工商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其依法依约履行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之责。如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伪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行贿受贿等行为的,不仅要依法追偿,还应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市场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化解矛盾纠纷

  城市更新是一项民心工程、系统工程。更新过程涉及多方利益,难免会发生矛盾争议。这其中,既有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也有针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争议,这些争议涉及面广、资金量大、法律关系复杂,审批事项多、历史遗留问题多、灰色地带多、利益冲突尖锐。其中的任何微小争议或者纠纷,都可能阻断整个项目的推进。据上海黄浦区的统计,老旧小区改造中,迟迟不愿签约的居民,近90%是因为家庭动迁款分配不均,无法达成一致意愿。因而,高效解决这些城市更新中的矛盾纠纷,无疑成了保障项目推进的必要条件。在加强城市更新工作法治化和规范化的同时,也要为各类参与主体依法依规解决纠纷提供专业指引。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积极搭建区、街道、社区多级群众诉求服务平台,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预防在先。同时积极协调多方资源,选派一批专业素质好、服务耐心细致、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律师、退休法官、人民调解员和志愿者,搭建人民调解工作站,为居民搭建调解平台,开展法律宣讲、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讲解等常态化活动,帮助居民理解吃透相关法律、政策。一旦发生纠纷,也能在第一时间深入社区参与纠纷调解,依法妥善化解纠纷,保障城市更新平稳推进。

  依法保障公众全程参与

  城市因人而生,人是城市的主体。城市更新是一个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有效的公众参与不但能集思广益,赢得公众支持,还能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避免误读和分歧。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始终尊重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充分倾听群众意见、切实增进群众利益、争取群众支持、形成最大公约数,营造共同建设美丽家园的浓厚氛围。公众参与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的过程包含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种权利。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城市更新相关信息披露机制,以此为基础,在拟定计划、实施方案和政策规则等重要环节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参与的主体应尽可能多元化,除了更新项目的利益相关者,还可面向其他民众以及学界、企业界、行业协会等。公众参与方式除了一般的座谈、调查问卷等传统方式外,还可通过网络吸收更大范围内的公众参与,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通过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真正了解群众的急难愁盼,切实把好事办好,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作者单位:青岛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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