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综法强拆催字[2022]第40001号
当事人:李百超(3702**********303X)
住址:市南区信号山路18号5户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南区信号山路18号院内搭建建筑物壹处,用皮尺测量面积叁点伍壹平方米(长2.6米×宽1.35米=3.51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了南综法拆决字[2021]第4002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发布了南综法限拆公字[2021]第40022号《限期拆除公告书》,限令你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现再次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否则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市南区伏龙路11号甲 电话:82867168
联系人:杨乃良15020199112 于全德15020199078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