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危险驾驶罪,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规定了多项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为目前最常见的类型,几乎每天都在街头上发生。黄岛法院近日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件,警醒广大驾驶人:一杯酒,在餐桌上是感情的催化剂,然而在公路上,它却是夺走生命的魔爪,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案例一】
醉酒驾车,害人又害己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公交站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小型轿车严重毁损。经抽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例二】
酒后骑摩托车上路可能构成酒驾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侥幸心理不能有,酒后挪车也不行
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某停车场挪车时与后方停车位上车辆发生刮擦,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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