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八龙:
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281202100022),要求你缴纳罚款壹万元整。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缴纳罚款壹万元整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时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出过罚款本数。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案号:370281202100022)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领视为放弃权利和送达,特此公告。(胶州市胶东办事处东500米路南)联系电话:0532-85200106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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