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法院近日对被告人赵某犯袭警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城阳法院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青岛市高新区某小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酒后辱骂、用手指划、推搡处警民警,后持菜刀从室内冲出,脚踹民警,后被制服。经法医鉴定,民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赵某醒酒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中,经法官当庭调解,赵某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单列出来,增设了袭警罪罪名,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也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本案的判决对袭警犯罪敲响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袭警辱警者将被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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