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3年7月21日核发予青岛市市南区佳禾居粥店的注册号为3702023001392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信息化促进会的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票据号:501000139900第二联;票据号:501000139915第二联和第三联,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05年6月24日核发予青岛市崂山区帅艳臻日用品商行的注册号为:3702123807825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即墨市支行2014年3月20日核发予青岛铁运达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核准号:J45210043756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账号:220822033648的开户许可证,声明作废。
●遗失由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5月13日核发予青岛市市北区普慧利众电子商行注册号:370203600403867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达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2月23日开具给仇云峰的坐落于莱西市上海西路22号奥润仁和梅苑五区19-3-502户的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700047594,声明作废。
●遗失莱西市马拉松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统一信用代码:51370285MJE0187904,声明作废。
●遗失黄岛区刘超馒头房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13702110378797,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年5月20日核发的青岛市市南区隆德中医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02MJD875619Y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颜丙涛编号:371302198012056X47的渔业船员证书(职务一:机驾长,职务二:助理船副),声明作废。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法人李明,身份证号为510824197404201738)一枚,声明作废。
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
刘永虎于2023年12月25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城人社伤证通字[2023]第032035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伤认定窗口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 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恒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合同专用章(编号:1101090218053)一枚,声明作废。
北京百耀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编号:3702110871196,声明作废。
青岛锦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益吉食品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国顺劳务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晟弘昌教学仪器装备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一枚(法人:杨岳飞),声明作废。
青岛晟弘昌教学仪器装备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3702830609002)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绿谷正亚商贸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章(3702030326602)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香苗商贸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3702020618331)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丹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3702020618332)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丹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王慧芳3702020618334)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丹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发票专用章(3702020618333)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丹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编号:3702110044429,声明作废。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公告
青岛袜厂:
针对姜国强投诉青岛袜厂未缴纳社保案,我局已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北人社监询字﹝2024﹞第141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接受询问、未提供全部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北人社监令字﹝2024﹞第215号),请你单位于本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北人社监询字﹝2024﹞第1418号)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地点:市北区台柳路179号-7;联系人:赵琪、孙淼;电话:5877187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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