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谈了一起股东恶意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并结合法院相关判例作出解析和提醒。
案涉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陈某为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20万元与50万元,实缴出资额10万元与20万元。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40万元拒不支付,乙公司欲起诉时却发现甲公司经简易注销程序已被注销。那么,甲公司能通过“金蝉脱壳”逃避债务吗?债权人乙公司能否直接以公司股东陈某、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呢?
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实习律师赵晓涵结合此前法院相关判例作出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债务,实质上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因此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下,股东的赔付数额并不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不论其实缴出资及认缴出资金额多少,全体义务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无限责任”。涉案甲公司明知公司负有侵权或违约等债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股东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公司两位股东应当共同对40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李秋航提醒,对于债权人来说,针对债务人公司被注销的情况,在不同的阶段,救济的途径也各有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人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可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也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债权人可申请变更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也可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