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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件~~~
平度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件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日前,平度法院召开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平度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平度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联动互动平台、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22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36件,其中刑事案件23件,民事案件182件,行政案件21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被告人郑某、宗某盗伐林木案

  平度市旧店镇某村西南地块为林地。2021年11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郑某、宗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前提下,将村委栽种在村西南郑某承包土地旁边水沟内的26棵杨树砍伐。经山东经纬润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测算,被伐杨树的材积量共计10.9596立方米。经青岛润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伐杨树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260.61元。2022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宗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郑某明知与其承包地邻近的树木不是由其栽种,但以自己签订承包合同为由,雇佣他人采伐树木。经公安机关调取其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对于承包合同的范围和承包范围内原附着物的权属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证据面前,被告人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二被告人主动退赔全部损失,并缴纳了罚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宗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损失款5260.61元退赔给村委。

  被告人隋某、盛某、魏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隋某雇佣被告人魏某、盛某为渔船船长,让该二人驾驶两艘渔船从石岛桃园码头出发,赴76渔区合作捕捞作业。盛某、魏某明知船主隋某提供的网具系国家禁用的工具,仍然合作进行捕捞作业,被海洋执法人员查获,船上共有渔获物26298公斤。经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认定,盛某驾驶的渔船上渔获物为鳀鱼,使用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8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中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公诉机关指控隋某、魏某、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平度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在非法捕捞海域放流263万尾黑鲷鱼苗或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8.7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

  被告人隋某、盛某、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关于海洋生态修复达成协议,在非法捕捞海域放流263万尾黑鲷鱼苗。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积极赔偿情况、社区调查情况等量刑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魏某、盛某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其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应禁止从事捕捞业。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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