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检察院与市妇联日前举行“保障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检察蓝在行动”司法救助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把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作为“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抓手,加大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与市妇联召开联席会,共同会签了《关于加强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自觉依法能动履职保障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截至11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困难妇女156人、255.09万元。
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在保障困难妇女合法权益上再上新台阶。一是深化协作机制,拓宽救助渠道。实现多维度、多角度的深度协作,积极开展救助线索摸排和移送,因人施策合力救助。二是开展联合回访,巩固救助成效。定期回访被救助困难妇女,掌握其生活现状及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对于生活仍然困难的,开展家庭教育、心理辅导、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多元化救助,与妇联组织联合协同相关职能单位落实政策兜底性保障。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讲好救助故事,帮助更多困难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
以下为这次集中发布的司法救助案例中的两个典型案例。
因事故受伤迟迟拿不到赔偿款
检察机关携手妇联维权解忧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酒后驾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乘坐车辆的王某某(女)多发性面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2019年11月28日,某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29697.04元。
【救助过程】
——网上救助。某区检察机关在审查该危险驾驶案中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因该事故造成颌面部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花费10余万元,但仅获得6000元赔偿款。王某某需赡养七十多岁的父母,儿子在服军役,丈夫无正式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于是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王某某行动不便,检察机关远程指导其利用该院研发的“救助码”程序,网上完成申请及证明材料提交等,最终给予发放司法救助金1.1万元,解决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
——延伸监督。某区检察院在与王某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肇事方未购买交强险,致使其无法获得赔偿,经过认真审查发现,王某某乘坐车辆已购买驾乘险。检察机关以此为突破点,主动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多次约谈保险公司,反复释法说理,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联合帮扶。某区检察院在救助维权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救助,但因案致残难以再就业,生活没有保障,于是又积极对接区妇联,区妇联与合作帮扶单位多次协调,最终为王某某安排适宜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使其有了一份稳定的收入,解决了日常生活收入来源难题。
因丈夫受重伤家庭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紧急救助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12时许,徐某某雇佣胡某某在某村收萝卜,雇佣周某某用货车拉萝卜,周某某因疏忽大意未发现站在车厢后部的被害人胡某某,在倒车时因地不平导致货车上的萝卜筐子坍塌,将被害人砸伤,被害人胡某某颈椎骨折及脊髓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2021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立案侦查,2022年1月10日,将该案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救助过程】
某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走访调查核实,被害人一家四口,大儿子大学在读,小儿子上幼儿园,夫妻二人经营一个小商店,被害人经常打一些零工贴补家用,妻子卢某某主要在家照顾孩子和赡养双方父母。被害人重伤后丧失劳动能力,几乎无治愈可能,目前在家卧床养病,已花光家里积蓄,并借了不少外债。犯罪嫌疑人及雇主没有赔偿能力,仅支付了2万余元医药费。因为卢某某需要每天在家陪护被害人,小商店经营也难以为继,没有办法获得稳定收入,家庭陷入困难境地。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卢某某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中的重点救助对象,依职权启动困难妇女救助“绿色通道”,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26万元。同时,区妇联从妇联专项救助款项中拨付1000元救助金,到卢某某家中走访慰问。区妇联还与属地政府对接,协调安排卢某某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在不影响照顾家庭的同时获得一份稳定收入;与民政部门对接,协助其办理低保手续。2022年5月20日,区检察院和区妇联召集属地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确定对卢某某一家定期回访,进一步跟踪落实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