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如何认定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否认新公司的独立人格,使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直是法院执行程序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日,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创新理念,通过另行诉讼增加第三人公司为被执行人,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新理念、新思路。
被执行人某彩印有限公司在法院涉执行案件39件,标的额共计1.09亿余元,其中拖欠工人工资380万余元,公司经财产拍卖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虽称早已停止经营,但在原址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人依旧是原班人马,但公司已改头换面,从事经营的新公司为某包装公司。执行法官敏锐地觉察到两公司可能存在人格混同现象,随即将某包装公司纳入执行范围,并开展系列调查活动,进而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通过另案诉讼增加某包装公司为被执行人,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某包装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主要做法是:
——重视证据搜集。公司人格混同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其核心表现形式为资金混同,也称财务混同。执行法官抽丝剥茧、深入调查,从大量银行账户中调取了6个银行账户多达600多页的银行交易流水,并详细询问相关财务人员,确认了两公司资金混合使用,财产边界混淆的事实。
——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即墨法院执行局多次向工商、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出具协查函,得到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两公司主营业务一致,公司高管交叉任职,经营场所相互无偿提供。税务、社保材料证实两公司存在员工重叠的事实,是典型的“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处置果断,先行保全。为防止某包装公司再次脱壳,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法院果断保全某包装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存款20余万元,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顺利扣划。
——依法否认第三人公司的独立人格。该案中,判决最终认定,两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其在控制两个关联公司时,滥用控制权,致使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了人格独立性,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否认第三人公司的独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