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综法拆决字[2022]第40001号
当事人:胡成昌 地址(住址):市南区大学路50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南区大学路50号院内搭建亭子(蓝顶、黄白柱,四周白色罗马柱)壹处,用皮尺测量面积为壹拾玖点叁陆平方米,搭建白色罗马柱长廊叁处,用皮尺测量高度零点柒米,长度分别为肆点肆米,贰拾点陆肆米,贰拾点陆陆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履行本决定,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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