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忠凤系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87号颐和星苑丁区2号楼102户(现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赵冰冰)违法房屋扩建者。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崂山路87号颐和星苑丁区2号楼102户扩建房屋四处(扩建建筑面积共计22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青崂综法拆决字[2021]050049号),限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房屋扩建部分。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选择向崂山区、市南区、李沧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案件承办人:郝中刚 刘照军
本机关电话:58568186 本机关地址:崂山区崂山路103号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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