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倩,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32号楼违法建筑物扩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23号;
林郁斌,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17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36号;
兰玲,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60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39号;
宋秀云,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50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52号;
郁建云,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73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64号;
黑江昌,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16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34号;
于海波,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43号楼违法建筑物扩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46号;
许红,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30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51号;
陈燕,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40号楼违法建筑物扩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36号;
王亮,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29号楼违法建筑物扩建者、69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50号、第4054号;
阎风云,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71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青崂综强拆决字〔2021〕第4055号;
经查,上述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32号楼、17号楼、60号楼、50号楼、73号楼、16号楼、43号楼、30号楼、40号楼、29号楼、69号楼、71号楼翻(扩)建房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6月3日、6月13日、7月1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青崂综法拆决字〔2020〕第4023号、第4036号、第4039号、第4052号、第4064号、第4034号、第4046号、第4051号、第4036号、第4050号、第4054号、第4055号),并发布了《限期拆除公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4日、6月11日、6月18日再次催告上述当事人于三日内自行拆除所翻(扩)建违法房屋,当事人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当事人所翻(扩)建的违法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选择向崂山区、市南区、李沧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承办人:郝中刚 徐信伟 本机关电话:0532-58568186
本机关地址:崂山区崂山路103号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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