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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业主要求公示费用收支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收入与支出情况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业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

  据了解,北京市某小区的9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未向业主公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等文件、未公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支、未公示供水供电协议及水电费每年的收支、未向业主公开停车收益等情况,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提供相关资料,以保障业主知情权。对此,物业公司表示同意提供物业合同,但关于物业费收支情况仅同意提供近两年的数据,且不同意公开水电费收支及公共部分收益等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相关物业费、水费、电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报告并提供查阅,公布小区出租地下停车场共有部分的停车收益、电梯广告收益、丰巢快递柜收益、售卖零食和饮料的自动贩卖机收益报告并提供查阅。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改判驳回业主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旨在获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示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掌握的相关信息,有的应以公示的形式向业主告知,有的应以建立档案的形式予以保存,无需向业主公示。

  据此,法院结合相关规定,支持了业主有关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水电费收支详情、地下停车场共有部分的停车收益、电梯广告收益、丰巢快递柜收益、售卖零食和饮料的自动贩卖机收益报告并提供查阅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超出法定公布、查阅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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