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 朱某某为营救落水男童跳进水塘,男童获救后,朱某某却因体力不支溺水离世。朱某某因见义勇为献出生命,受益人是否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平度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2月4日,宋某听到家门口附近水塘方向有儿童呼喊救命,发现邻居的儿子孔某趴在冰面上,随时有生命危险。在告知孔某的母亲和姐姐后,宋某迅速跑回家中叫醒正在睡觉的丈夫朱某某,朱某某不顾安危独自下水救人,在寒冷的水中逐渐体力不支,在离岸七米多远时沉入水底。闻讯赶来的村民们合力将孔某救起,孔某平安脱险。朱某某被救出后送医治疗,但因溺水时间过长离世。其后宋某和儿子朱某诉至平度法院,要求孔某及其父母补偿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他人遭遇紧急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奋不顾身下水救人,这种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起案件中,朱某某的救助行为及时挽救了孔某的生命,孔某受有利益,其受益与朱某某的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朱某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补偿数额,结合受损结果、遗属的精神损害程度、生活境况、已经得到的补偿金额、受益人获益情况及受益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考虑判定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20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称,朱某某奋不顾身下水救人的行为是善意的驱动,是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体现了值得褒奖和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法院生效判决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角度出发,旗帜鲜明地为见义勇为鼓气撑腰,守护好见义勇为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张杰)(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