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李承坡的QD2023DL2646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李发源的QD2023DL1922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王学顺的QD2023DL2854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常贵生的QD2023DL1919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张常柱的QD2023DL1927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张朝亮的QD2023DL1939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刘玉杭的QD2023DL2853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郑衍如的QD2023DL1937号建筑施工吊篮实际操作达标结业证书,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14日核发予崂山区张继峰商店的370212600099217号营业执照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胶南环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520007691102,账号:22210439148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开户性质:基本户,声明作废。
●遗失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兰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收款收据两份,收据编号:0018014,金额:100000元;收据编号:0012210,金额:4088元,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佳和医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街支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壹份,核准号J4521000050403,声明作废。
●遗失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04年8月9日核发予平度市温馨家园酒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702833028751 ,声明作废。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3702845798888)一枚,声明作废。
山东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章(王腾,编号:3702140432775)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圣第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编号:3702140450531)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信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杨风珍,编号:3702140613293)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鑫豪物业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编号:3702140593932)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鑫豪物业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钟氏米阳商贸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钟氏米阳商贸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一枚(法人:韩象英),声明作废。
青岛钟氏米阳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
王春燕(市北区王记钏渝坊饭店):
我局调查蔡立东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案,你单位未按我局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北人社监罚字﹝2024﹞第9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可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市北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王春燕(市北区王记钏渝坊饭店):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我局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青北人社监罚字〔202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三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具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查阅山东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青岛味玖食品有限公司:
刘建国于2024年3月22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304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伤认定窗口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自送达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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