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磊,你于2023年5月5日承租青岛信元皮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108号部分厂区。由于你逾期未支付租赁费等应付费用,根据租赁合同5.3条款约定,我公司与你解除租赁合同。请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腾退租赁房屋所有物品,并向我公司交付租赁房屋,若逾期仍未处理,视为放弃租赁房屋内所有物品所有权及处置权,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处置租赁房屋内物品,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你个人承担。
青岛信元皮包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