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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变更 原股东可否债务免责?

  近期,当事人张某来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咨询,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欠付张某货款,现甲公司变更为两名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张某能否追究甲公司变更前原股东的责任?

  对于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原股东对变更前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李连梁针对上述案情做出解析: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会等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股东,其个人财产容易与公司财产混同,容易侵犯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发生股权变更,但对于变更前公司的债务,原股东如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就应对该期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股东既然享受了一人公司股东的独有权利,则也应当承担一人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

  李秋航律师提醒,投资者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原股东对转让前公司债务的责任。在受让后,尽快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使公司财产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相分离,以免陷入受让前公司债务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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